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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人员出差杭州实行第二轮定点住宿管理的通知
 

市政府直属各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战略部署,进一步规范财政性资金管理,控制公务费用支出,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决定自2007年10月起,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人员赴杭州公务住宿实行第二轮定点采购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丽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临时机构,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构的所有公务人员。
 
  二、定点宾馆的确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丽水市财政局委托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重新确定杭州市的29家宾馆为丽水市公务人员赴杭州公务住宿定点单位(详细名单见附件)。
 
  三、定点合同期限
 
  本轮公务住宿定点宾馆的服务合同期限为2007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止。
 
  四、日常管理
 
  (一)在定点宾馆合同期限内,市直单位公务人员赴杭州公务住宿,可根据定点宾馆的地理位置、价格、规模、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和综合服务能力等因素,自主选择相应的定点宾馆入住,并与定点宾馆按协议优惠价格结算。
 
  (二)公务人员在入住定点宾馆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证明(如工作证、警官证、介绍信、执法证等),据以办理入住手续。若定点宾馆已有公务人员名单的,可不提供其他有效证明。
 
  (三)住宿发票要求填写齐全,对填写不齐全的发票,公务人员应予拒收。
 
  (四)市会计核算中心和各单位财务人员应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的应拒绝报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公务人员出差定点入住统一管理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五、特殊事项
 
  (一)人员出差住宿报销标准严格按丽水市财政局关于丽水市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差旅费开支有关规定执行,实际住宿费(含定点宾馆)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按实报销。
 
  (二)遇特殊情况需入住非定点宾馆的,报销时应附情况说明并经单位领导签字同意;省级部门召开的会议及培训统一安排的宾馆,住宿费自理的,应凭书面会议通知,予以报销。
 
 (三)市直单位人员赴杭公务住宿,如其结算价格不高于定点宾馆标准房的最低优惠价(120元/间),财务核算部门也可予以报销。
 
  六、信息公告
 
  为方便各单位详细了解、查询,市财政局将定点采购的有关详细资料、信息通过“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www.lishui.gov.cn)、丽水招标采购网(www.lscgzb.gov.cn)和“丽水财税网”(czj.lishui.gov.cn)进行公告。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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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 【打印】 【关闭】 发布时间: 2007-12-13 14: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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